对已决到期债权行使代位权与对未决到期债权行使代位权有什么区别是什么
对已决到期债权行使代位权与对未决到期债权行使代位权有什么区别在于是不是需要第三提起诉讼。
第一,债务人的已决到期债权是经法律程序确认的债权,因此,债权人对次债务人无须再提起诉讼。假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通过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确认,则债权人应可直接代位申请实行;假如该债权尚未经过法律程序确认,则债权人应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确认其对债务人的债权,在裁判文书生效后,方可申请代位实行。
第二,次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代位申请已无提出异议的权利。由于该债权已经法律程序确认,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建议》第三百条及《关于人民法院实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状况是完全不一样的。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马上届满或者未准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达成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同意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实行手段,或者债务人破产的,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置。
相信大伙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如何解决应该注意什么的责任的法律常识有了肯定的认知,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华律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